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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众堵路被判刑

2018-01-18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


聚众堵路被判刑


图片来源:网络。

声    明:图片与本文内容无关。

基本案情

       2017年7月27日17时许,刘某某(另案处理)驾驶面包车经过321国道长石镇山坝村时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。交警勘察现场结束后,李某某(死者系其侄孙)等人不听劝阻,强行将胡某某的尸体装入冰棺后放在321国道中间,阻止过往车辆通行,交警队民警、长石镇派出所及长石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与李某某等人进行沟通、劝告,但李某某等人不听劝告。县委政府及公安局相关领导赶到现场后,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,李某某等人于2017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才撤出堵路现场。堵路时间长达7个多小时,被堵车辆500余辆。


判决结果

      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
检察官释法

     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黄家远认为:本案中,李某某47周岁,具有刑事责任能力,在本案中属首要分子,因其侄孙胡某某在321国道(大纳公路)被车辆碰撞致死,便积极组织并指挥多人参与,将胡某某的尸体装入冰棺停放堵塞大纳公路,阻断交通,以此对有关方面施加压力,迫使解决问题,主观上表现为故意,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,经交通警察、派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劝阻下,均不撤出,抗拒、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,造成堵塞交通要道长达7个小时,堵塞车辆500余辆的严重后果,侵犯了交通秩序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,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法条链接

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罪;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;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】聚众扰乱车站、码头、民用航空站、商场、公园、影剧院、展览会、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,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,抗拒、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情节严重的,对首要分子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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